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婚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家婚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婚聲字第13號聲請人簡 李守貞 相對人 簡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結婚後,感情初尚融洽。詎相對人自一百零一年一月間起,即常深夜未歸且屢在外居住,不理家務,經親友勸告均無效果,爰依法請求相對人履行夫妻同居之義務等語。
二、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千零一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簡李守貞主張各情,雖據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然其經本院合法通知二次後,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陳述或補充證據供本院斟酌或調查,本院自難單憑卷內前揭書證,遽斷聲請人主張各情為真。總上,本件聲請因乏證據認定相對人簡讚廷係無正當理由拒與聲請人履行夫妻同居之義務,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事項即難於法相合而有理由,爰依法駁回聲請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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