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原交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吉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 林文章 、 吳生蕃 、 伍惠鈴 、 塗秀鳳 告訴被告蔡吉來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文章、吳生蕃、伍惠鈴、塗秀鳳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4紙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