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18號原告 黃玉蘭 即嘉勝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龍科技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5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