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2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秋莉┌───────────────────────────────────────────────────┐│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林金進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405,000元│AH0000000│96年2月25日││││社總社││││├─┼─────────┼─────────┼─────────┼─────────┼─────────┤│2│林金進│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405,000元│AH0000000│96年5月25日││││社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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