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87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爾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樓之1被告戊○○
樓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柒拾陸萬捌仟柒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零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爾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及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爾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2月5日邀同被告丁○○、戊○○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兩造並約定借款期間自99年12月5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準放款利率年利率3.37﹪加碼年利率2.575﹪計算。又借款期間被告如有逾期違約,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爾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借款後,僅繳付3期之本息,自95年4月6日起即未清償任何本息,積欠本金3,768,733元。嗣經原告催討,均不獲受償,依約本件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視為到期。爰依據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即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三、被告爾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及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丙○○則到庭陳稱:伊不爭執有本件借款及擔任連帶保證人之事實,但是伊對於公司經營狀況不清楚,也無能力清償本件債務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基準利率變動表、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收入傳票、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戶籍謄本為證。被告方面雖爾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及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書狀於己之陳述。但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即被告丙○○業已到庭自認借款及擔任保證人之事實無誤,亦不爭執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之數額。是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之調查,可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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