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331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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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33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331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嘉義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核其上訴狀載內容,係就在原審已主張之事實、證據,再事主張而爭執原處分之合法性,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及其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鄭小康法官鄭忠仁法官黃本仁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莊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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