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4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4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4238號聲請人旅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BN0000000號之發票人漏未填寫,請至掛失銀行補填寫後,將之影印並由銀行承辦人員蓋章,寄交本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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