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86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十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本票,經本院於98年12月11日通知聲請人釋明是否向相對人提示,惟聲請人於98年12月21日具狀表示曾以電話催知相對人,與向發票人出示本票請求付款,尚屬有間,不發生提示效力,聲請人不得行使追索權,應予駁回。又附表編號3至11所示之本票尚未屆到期日,聲請人亦不得行使追索權,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惠清┌─────────────────────────────────────────────────────────────┐│本票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86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94年6月15日│240,000元│97年12月1日│97年12月2日│TH061431││├──┼───────────┼─────────┼───────────┼───────────┼────────┼───┤│002│94年6月15日│240,000元│98年12月1日│97年12月2日│TH061432││├──┼───────────┼─────────┼───────────┼───────────┼────────┼───┤│003│94年6月15日│240,000元│99年12月1日│97年12月2日│TH061433││├──┼───────────┼─────────┼───────────┼───────────┼────────┼───┤│004│94年6月15日│140,000元│100年7月1日│97年12月2日│TH061434││├──┼───────────┼─────────┼───────────┼───────────┼────────┼───┤│005│94年6月15日│200,000元│100年12月1日│97年12月2日│TH061435││├──┼───────────┼─────────┼───────────┼───────────┼────────┼───┤│006│94年6月15日│480,000元│101年12月1日│97年12月2日│TH061436││├──┼───────────┼─────────┼───────────┼───────────┼────────┼───┤│007│94年6月15日│480,000元│102年12月1日│97年12月2日│TH061437││├──┼───────────┼─────────┼───────────┼───────────┼────────┼───┤│008│94年6月15日│480,000元│103年12月1日│97年12月2日│TH061438││├──┼───────────┼─────────┼───────────┼───────────┼────────┼───┤│009│94年6月15日│480,000元│104年12月1日│97年12月2日│TH061439││├──┼───────────┼─────────┼───────────┼───────────┼────────┼───┤│010│94年6月15日│480,000元│105年12月1日│97年12月2日│TH061440││├──┼───────────┼─────────┼───────────┼───────────┼────────┼───┤│011│94年6月15日│280,000元│106年7月1日│97年12月2日│TH06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