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八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四0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該再審之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五號裁定駁回在案,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黃秀得法官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