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047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雖設在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惟該
戶目前係由第三人 陳旺飛 使用,且係由陳旺飛向屋主 潘福林
承租,僅因該戶原為被告父母所有,被告才會設籍該處,有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98年9月16日北縣警海刑字第
0980038680號函附卷可稽,則該戶籍地址尚難謂係被告住所
地,而被告於警訊中自陳現住台中市○○區○○○○路○○○
號7樓,有警訊筆錄附卷可稽,應認該處為被告住所地,且
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國道一號公路152公里加750公
尺南下車道,由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泰安分隊處理在
案,有起訴狀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
第1項、第21條之規定,並為便利被告應訴,自應由臺灣台
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