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74號原告聚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江涯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複代理人 鄧凱元 律師被告 王雅 儷
馬宗凡 張家駿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方興中 律師被告 楊壽芝 訴訟代理人 鄭建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