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鄭永 和
鄭惠艷 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
俞浩偉 律師複代理人 蕭桂芬 被告 鄭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經執行法院鑑價結果超過新臺幣(下同)4,1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抵償借款之利益應為4,100萬元(參酌湖簡卷第37頁背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柒萬貳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