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501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賴惠慈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