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5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卓桂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名宜 (原名: 翁建邦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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