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5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卓桂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名宜 (原名: 翁建邦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