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調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調字第1759號

原告 曾泰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揚大汐止停車場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富揚大汐止停車場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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