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等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犯罪日期│九十四年一月下旬某日│九十三年九月下旬某│九十五年四月二十│││起至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日起至九十五年四│││三日上午某時許止│二十三日上午某時止│月二十三日止│├───────┼──────────┼──────────┼──────────┤│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九十五年毒偵│桃園地檢九十五年毒偵│桃園地檢九十五年偵││關年度及案號│字第二三0四號│字第二三0四號│字第九一三一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九十五年度訴字│九十五年度訴字││實││第一七七一號│第一七七一號│第一二二九號││審├────┼──────────┼──────────┼──────────┤││判決日期│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九十五年度訴字│九十五年度訴字││決││第一七七一號│第一七七一號│第一二二九號││├────┼──────────┼──────────┼──────────┤││確定日期│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可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伍年肆月││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