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列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結夥三人以上│普通竊盜│普通竊盜│普通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款│第1項│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28日│95年9月28日│95年10月9日│95年9月1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年度偵字第23│年度偵字第23│年度偵字第23│││062、23623、│062、23623、│062、23623、│062、23623、│││24066、24145│24066、24145│24066、24145│24066、24145│││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審││1788號│1788號│1788號│1788號│││││││││├────┼──────┼──────┼──────┼──────┤││判決日期│96年1月23日│96年1月23日│96年1月23日│96年1月23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1788號│1788號│1788號│1788號│││││││││├────┼──────┼──────┼──────┼──────┤││判決日期│96年2月26日│96年2月26日│96年2月26日│96年2月2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3款│3款│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壹月││公權期間或罰金│又拾伍日││又拾伍日│又拾伍日││額│││││└───────┴──────┴──────┴──────┴──────┘┌───────┬──────┬──────┐│編號│5│6│├───────┼──────┼──────┤│罪名│結夥三人以上│贓物│││加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3日│95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年度偵字第│││062、23623、│24145號│││24066、2414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後││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5年度易字第│96年度簡字第││審││1788號│34號││├────┼──────┼──────┤││判決日期│96年1月23日│96年3月13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定││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96年度簡字第││││1788號│34號││├────┼──────┼──────┤││判決日期│96年2月26日│96年3月30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公權期間或罰金│又拾伍日│又拾伍日││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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