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98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宏順
楊文弼
李宏順
簡旻毅
被 告 夏黃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叁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