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欠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林正中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發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綜合授信契約(其中第四十七條約定以「原告營業處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影本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崔玲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倨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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