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219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重小字第219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人晧
訴訟代理人  劉承梓
被   告 三義物流企業社連冠霖
訴訟代理人  連冠樺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重小字第219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10
月30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通 譯 徐玉娟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敏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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