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東修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東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東修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案件,經本院97年度選上更二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0000000元,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6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6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