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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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九七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戊○○
丙○○兼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提出本件二筆新臺幣借款及一筆美金借款之全部相關資料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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