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於第二次延長羈押後至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羈押期間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予以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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