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九七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丁○○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上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提出借款撥款證明、利息、違約金計算標準、起算日之依據、美金部分借款部分之全部相關資料,授信約定書、借據、保證書、撥款證明、利息、違約金計算標準、起算日之依據,並指派知悉本件新臺幣、美金借款之人員庭說明。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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