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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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肆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