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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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О四二號C
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等毀損案件,玆因其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文書無法送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楊省三法官林勝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