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債務人 翁金葉 代理人 林心榆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扶養義務人有幾人、扶養義務人每月給付之扶養費數額?
2.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所提郵局存簿內102年2月5日、102年6月6日委發款項1,500元及103年1月24日委發款項2,000元之來源。
5.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6.債務人所有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3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提出罹患乳癌之診斷證明書及罹患巴金森症診斷證明書之清晰影本。
8.提出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及老人補助金之核准函影本。
9.提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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