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柏昌因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葉正昭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受刑人陳柏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編號1-8部分 曾定應 │(編號1-8部分曾定應│(編號1-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1年2月)│執行刑1年2月)│執行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1.03.12│101.03.15│101.03.16│├────────┼──────────┼──────────┼──────────┤│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786號│第14786號│第14786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631號│101年度簡字第3631號│101年度簡字第3631號││├────┼──────────┼──────────┼──────────┤││判決│101.08.07│101.08.07│101.08.07││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631號│101年度簡字第3631號│101年度簡字第3631號││├────┼──────────┼──────────┼──────────┤││判決確│101.09.04│101.09.04│101.09.04││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003號│第12003號│第12003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編號1-8部分曾定應│(編號1-8部分曾定應│(編號1-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1年2月)│執行刑1年2月)│執行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9日23時24│101.03.20│101.03.21│││分許及101年3月20日│││││5時21分許│││├────────┼──────────┼──────────┼──────────┤│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786號│第14786號│第14786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631號│101年度簡字第3631號│101年度簡字第3631號││├────┼──────────┼──────────┼──────────┤││判決│101.08.07│101.08.07│101.08.07││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631號│101年度簡字第3631號│101年度簡字第3631號││├────┼──────────┼──────────┼──────────┤││判決確│101.09.04│101.09.04│101.09.04││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003號│第12003號│第12003號│└────────┴──────────┴──────────┴──────────┘┌──────────┬──────────┬──────────┬──────────┐│7│8│9│10│├──────────┼──────────┼──────────┼──────────┤│竊盜│竊盜│公共危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編號1-8部分曾定應│(編號1-8部分曾定應│(編號9-10部分曾定應│(編號9-10部分曾定應││執行刑1年2月)│執行刑1年2月)│執行刑7月)│執行刑7月)│├──────────┼──────────┼──────────┼──────────┤│101.03.23│101.03.25│100.04.09│100.04.09│├──────────┼──────────┼──────────┼──────────┤│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撤緩│高雄地檢101年度撤緩││第14786號│第14786號│偵字第375號│偵字第375號│├──────────┼──────────┼──────────┼──────────┤│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101年度簡字第3631號│101年度簡字第3631號│101年度審交訴字第308│101年度審交訴字第308││││號│號│├──────────┼──────────┼──────────┼──────────┤│101.08.07│101.08.07│101.11.09│101.11.09│├──────────┼──────────┼──────────┼──────────┤│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101年度簡字第3631號│101年度簡字第3631號│101年度審交訴字第308│101年度審交訴字第308││││號│號│├──────────┼──────────┼──────────┼──────────┤│101.09.04│101.09.04│101.12.11│101.12.11│├──────────┼──────────┼──────────┼──────────┤│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003號│第12003號│第292號│第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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