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債務人 許文馨 即許文子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
ꆼ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現居地不符之原因,有何另行租賃房屋居住之必要。
ꆼ自101年8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ꆼ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1年8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
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ꆼ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ꆼ提出債務人前配偶 陳信忠 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1、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說明其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陳思ꆼ、 陳思璇 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ꆼ提出應受扶養人陳思ꆼ、陳思璇101、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在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