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1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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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6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61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梓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4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梓瑞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詢據被告邱梓瑞雖矢口否認前揭施用毒品犯行」更正為「訊據被告邱梓瑞於本院訊問時供承確有於112年6月20日12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一次之犯行無誤」、倒數第2行「故被告所辯顯不足採」更正為「故被告上開自白已足採信」、同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認於本案應有加重其刑之事由,應予加重其刑(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 院彥文孝 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又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陳旭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4368號被告邱梓瑞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臺北○○○○○○○○○)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梓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9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4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19號等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不知悔改,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6月20日12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為警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於上揭時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邱梓瑞雖矢口否認前揭施用毒品犯行,惟查,被告尿液為警採集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B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稽,故被告所辯顯不足採,其施用毒品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檢察官陳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