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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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啟祥整理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