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六五七號
聲明人乙○○
丙○○兼共同送達代收人甲○○右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聲請費新臺幣一百三十五元。
二、請提出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間方『知悉』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已為拋棄繼承之相關證據(即於知悉得為繼承後未逾二個月期間為本件拋棄之聲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珮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