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准以新台幣壹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由
一、右列被告甲○○因贓物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裁定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右開應予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但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准以新台幣一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唐敏寶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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