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住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0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許盟志 律師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除命具保新臺幣(下同)六萬元,並命限制住居在案。惟被告於偵查中及審理時均遵期到庭,顯無繼續限制住居之必要,爰聲請解除被告限制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於偵查中,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命具保六十萬元,並命限制出境在案,此經本院調閱該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三號等卷宗查明屬實。本院審酌被告尚未與全部被害人或其家屬達成民事和解,且被告復非有重大或緊急情事而需出境暨全案情節,認被告上述限制出境原因尚未消滅,而無從准予解除。是聲請人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張文毓法官顧正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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