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九號
原告戊○○○
己○○甲○○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榮昌 被告丁○○
丙○○乙○○ 曾秋雲 右原告與被告丁○○等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拍定之價格,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尚不足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伍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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