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重訴字第757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被告中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喬鎂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壹萬捌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既已於授信契約書第13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8頁),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陳明。
二、本件被告中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乙○○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皆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㈠被告中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鈞公司)邀同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11月29日與伊訂定中長期貸款契約及借據,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8,820,000元,借款期間自96年11月29日至111年11月29日止,還款方式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第一次繳款日為96年12月29日,嗣後之繳款日為每月29日,借款利息採階段計收,第1年按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0.215%機動計息;第2年按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0.465%機動計息;第3年起按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0.715%機動計息,本件借款利息現為2.95%。詎料被告中鈞公司於97年4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約上列各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共計8,623,082元,及如融資附表序號一所示利息及違約金。㈡被告中鈞公司邀同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於96年11月29日與伊訂定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款額度5,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6年11月29日起至97年11月29日止,逕由被告出具借據,申請循環動用,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個月,借款利息按年息5.10%計息,嗣後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依新公告之利率加年息2.495%計付。被告於96年11月30日出具借據申請動用5,000,000元整,還款方式,按月付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詎料被告中鈞公司於97年4月30日即未依約清償本金,依約上列各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共4,000,000元,及如融資附表序號二所示利息及違約金未受償。㈢被告中鈞公司於96年11月29日邀同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伊訂立國內信用狀融資貸款契約,借款額度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6年11月29日起至97年11月29日止,逕由被告出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申請循環動用,被告得於本契約項下墊付匯票款,於出具借據申貸短期借款,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5個月,借款利息按年息5.10%計息,嗣後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依新公告之利率加年率
2.495%計付。被告於96年12月10日、96年12月26日、97年1月4日,分別出具借據申貸金額為2,979,732元、1,040,000元、940,000元。詎料被告中鈞公司於97年5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息,依約上列各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共3,995,915元,及如融資附表序號三、四、五所示利息及違約金未受償。㈣被告自97年4月29日起即陸續未依約繳款,屢經催討未果,爰依上列各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甲○○則以:係為朋友被告乙○○作保,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部分沒意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中長期貸款契約、借據、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沖銷明細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至34頁),被告甲○○到庭亦不爭執連帶保證契約之真正(見本院卷第55頁反面),而被告中鈞公司、乙○○經合法通知後(見本院卷第46頁),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參照)故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及保證契約關係,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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