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153號債權人 高森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顏忠民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釋明本件請求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元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㈡請求利息起算日及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