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0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靜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柒拾日」應予更正為「拘役柒拾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0日」之記載,顯係「拘役70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拘役70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郭德進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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