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804號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鄭偉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柔妙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及管理費計算方式」,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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