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原告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訓誼 被告 葉信村
郭興中 郭其昌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諭知無罪;但經原告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郭德進法官高增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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