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103號債權人 楊宇崴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朱炳昱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釋明對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及朱炳昱請求連帶債務之依據,並補正其所指董事之姓名及其住居所,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又債務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