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告 蕭文桂
陳世勳 黃廣瀚 黃世昌 黃世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玉淞企業社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各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不同,則每人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如下:
(一)原告蕭文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5萬2,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
(二)原告陳世勳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萬8,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三)原告黃廣瀚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400元。
(四)原告黃世昌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五)原告黃世榮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蕭文桂、陳世勳、黃廣瀚、黃世昌、黃世榮各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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