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167號
原   告  張智雄
       張智輝
       張智修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李安傑 律師
       陳孟彥 律師
被   告  許正男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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