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八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八四號刑事簡易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以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八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詐欺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並於同年四月二十一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前揭兩案判決正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