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四四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含袋毛重各零點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警方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裁定將被告送至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已依法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二號),惟尚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袋(含袋毛重各約0點三公克、該署九十二年度安保管字第四九號),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小包(含袋毛重各0點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安保管字第0四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二號偵查卷第四十四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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