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七三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二、二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沾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為警查獲無從以物理方式分析毒品安非他命之殘渣袋一只,內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照首揭說明,應予宣告沒收銷燬等語。(被告乙○○、甲○○涉嫌施用及持有毒品部分,因犯罪嫌疑不足,均為不起訴處分在案)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沾有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保管字第0二七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二號偵查卷第四十五頁),均係與空袋無從析離之毒品,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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