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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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清水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2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清水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四色牌壹拾伍副(未拆封)及四色牌伍佰壹拾貳張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潘清水為牟小利,而提供賭博場所,容有不是,
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併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扣案之四色牌壹15副(未拆封)、四色牌512張為供
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又扣
案之賭金新臺幣1,250元部分,為賭客所有之賭資,不予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