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蔡東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調偵字第1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英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更正或補充如下:
㈠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一項所載被告違犯本案件之時間「民國
109年8月30日凌晨2時」,應更正為「民國109年8月31
日凌晨2時」。
㈡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應補充: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
二、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
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付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請求上
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朱鈴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