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毒偵字第一九四四號、第二四五四號、第二七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民國玖拾貳年陸月拾捌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於民國玖拾貳年玖月壹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及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及新臺幣一萬元,並均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屢經傳喚未到,經拘提亦無結果,此有送達回證及拘票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共三萬元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吳為平法官劉秀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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