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234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二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8 年1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 民  國 98 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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